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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过期医疗器械 厦门2家诊所被罚

发布时间:2025-06-09 01:13:18 来源:综合 浏览次数:9618

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记者张文章)2021年11月30日,使用所被福建省厦门市市场监管局通报2起医疗单位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过期厦门市思明区艳军医疗美容诊所、医疗厦门市酉西儿整形外科门诊部有限公司因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器械均被罚2万元。厦门

8月31日,家诊厦门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厦门市思明区艳军医疗美容诊所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使用所被在该美容诊所负一楼手术室麻醉机抽屉内发现己过有效期的过期医疗器械,过期医疗器械均为第二类医疗器械,医疗并与未过期产品混杂放在一起,器械没有任何区分标识。厦门该美容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家诊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对贮存的医疗器械未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不符合《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使用所被

11月26日,过期厦门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医疗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一次性鼻氧管”1袋、“一次性使用引流袋”4袋、“一次性使用麻醉气体吸附器”1个;处罚款2万元。

8月31日,厦门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厦门市酉西儿整形外科门诊部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门诊部营业场所内过期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和一次性使用鼻氧管与未过期医疗器械混杂存放,没有任何区分标识,且无法提供相关的效期检查记录和使用登记。经查,该门诊部存在未向供应商索取了相关资质、证照材料,未留存相关销售凭证,也未制作进货查验记录及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事实。

11月26日,厦门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86条第1款第(3)项、第89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责令该门诊部改正,对当事人予以警告;没收过期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16支、一次性使用鼻氧管4袋;罚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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